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
(二)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银行努力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贸易融资,增加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贷款。
(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特别注意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保险。扩大短期险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简化审批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放宽至部分B类企业。进一步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免收2012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起执行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五)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我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六)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增加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贸易平衡。
(七)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支持企业开拓非洲、拉美、东南亚、中东欧等新兴市场。
(八)优化外贸国内区域布局,扩大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推动边境省区发展对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
侵权假冒涉嫌犯罪行政执法机关须通报或移交公安
为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打击力度,有效惩治犯罪,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意见》规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立即调查,自接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执法打击。
(五)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对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查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对已受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